宋朝是如何保护儿童的?从制度到相关机构,一应俱全
在史料上有这样一则记载,公元1196年2月,南宋都城临安府内发生了一起主人强暴手下奴仆年仅9岁女儿并致死的要案,此事发生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整个南宋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
随后朝廷颁布了一部类似如今“强奸幼女罪”的法律法规,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有针对性的对保护儿童权益做出的立法措施。
其中规定,凡是对10岁以下幼童进行强暴、侵犯的,等同于成年人的“强奸罪”。此后元明清三朝也相继以此为标准进行了立法,确保儿童利益不容侵犯,那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宋代又是如何具体保护儿童的呢?
一、宋代是如何保护儿童的
1、宋朝的创举
之所以这部法律法规的确立出现在南宋理宗朝,还得益于当朝的宰相谢深甫,他在没有进入权力中枢之前,朝堂上存在有韩、赵两大政治集团,他们在政见、学派等各领域展开争论,谢深甫夹在中间很是稳健。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性格和作风,让他深受宁宗的欣赏,并做到了宰相的位置上,他当时执政的特色就是总是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主张严刑重法,于是在上任后,就主持编撰了南宋的一部法典——《庆元条法事类》,而临安“女童强暴致死案”的爆发,也让儿童保护的相关事宜编入到了法典中。
整件事看上去都是偶然的,但其实这并非宋代才出现的个案,而是有宋一代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宋朝,相关的保护制度相当深入,而且近乎全面。那么相比此前的历朝历代,宋朝采取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有哪些呢?
2、具体施行的措施
其一,增加了国家性质的收养机构,涉及到小时候的抚养和长大后的生计,提供了“终身性”的保护。其实早在周代的时候,就有了对儿童的保护政策,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官府提供的保姆,南北朝时期还有了“孤儿院”的雏形。
到了宋代,朝廷认为之前的举措效果都不好,因此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立了机构和对应的政策。宋仁宗时期就下诏,建立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尤其是慈幼局,作为收留社会流浪儿童的机构在全国普及。
到南宋的时候已经非常普遍了,其中有雇佣的奶妈和厨师,确保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伴随着孩童的长大,官府会教导传授一些生存之道和谋生的技巧,帮助这些孤儿走向社会后能够独立。
其二,对女童的保护措施可谓空前绝后。宋代之前,法律对于虐待儿童的罪行往往是和成人犯罪混为一谈的,并没有单独立法,拿强暴这个行为来举例,在《唐律疏议》中的判罚就不压力,只是在原有“通奸罪”的基础上男女“各加一等”。
到了宋代的时候,法律就完善了,开创了“强暴幼女罪”,对于处罚的力度也相当大,轻则流放三千里,重则是要绞杀的。这个举措是划时代性质的,因为随着宋代的结束,很多政治和法律上的革新都随着时代烟消云散,只有针对未成年女童的保护措施,被后来的当政者逐一继承了下来。
值得一提的是明朝,朝廷把女童受保护的年龄从此前的10岁提高到了12岁,这绝对是一种文明的进步。宋代立法措施不仅加重了,还对犯罪的种类进行了细化,其中对于拐卖儿童是打击力度最大的。
北宋末年,由于时局的问题,社会问题很多,拐卖儿童的事情经常发生,于是《宋刑统》中就规定,如果拐卖女童到别人家做奴仆,犯罪者是要判处绞刑的。
为了进一步打击人贩子,朝廷还规定买家最轻也要流放三千里,那么这里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宋朝为何如此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宋代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因
1、宋代的社会风气
在宋代的社会问题中,厚嫁之风盛行,因此人们选择弃女成了普遍现象,其实从汉代开始,就有因为各种问题而虐杀孩童的案例,在《汉书》、《后汉书》中都有记载,不过宋代是问题比较突出的。
比如苏轼在被贬谪到黄州后,就表述该地区的很多贫苦人家有将新生儿放入盐水中溺杀的可怖行为,从性别上来看,被虐杀的孩童中女孩占了大多数,这里面除了有重男轻女的因素外,还有当时流行的厚嫁之风。
女儿出家的时候,人们都喜欢陪送厚重的嫁妆,一时间成了民俗风气,当自家由于家贫而缺少嫁资,往往会被婆家长期轻视,导致有女儿的父母不得不拿出大量的资产充当门面,这就让很多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教育并不普及的封建时代,不少人就选择了丢弃女婴,在这个社会问题的影响下,宋廷就不得不出台相关的拯救措施,加大救助的力度。
不仅立法禁止人们弃婴,还确立了养子法,增设慈幼局等机构来鼓励民间收养孩子,并给予减免赋税、徭役的优待。
2、男女比例失调所致的拐骗幼女事件激增
根据王安石在《临川集》中的统计,当时的士大夫阶层家庭中,男女比例大约在3:2,这说明性别比重严重失调,差距相当悬殊,这件事作用到民间,比例失衡的现象会更加严重,这就导致拐卖幼女和强暴女童的案件频发。
南宋大臣范成大就因为得知了泉州一带出现拐卖幼女的连环案件,上疏朝廷希望能够从法律的角度严惩人贩子,同时,男女比例失调,还出现了早婚和童养媳的不良社会风气。
正是因为这样的问题大量存在,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宋朝官府才不得不出台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编辑:H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