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制度中的“五刑”是哪五种刑罚?
“五刑”制度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泛称。刑罚在从夏朝就开始出现,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以死刑、肉刑为核心。到了西汉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新五刑制度开始诞生,后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变革,最后在隋朝逐步固定,在唐代得以正式确立。唐朝之后,残酷的肉刑又被历代统治者所沿用,但唐代后期的五刑制度仍旧以隋唐时期的制度为范本,直到清代末期才正式被废除。可以说,五刑制度始于三代,定型于隋唐 , 在《唐律疏议》中表现得最为简明、具体, 宋、元、明、清各代相沿不改。五刑制度的历史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从野蛮转向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我国古代温情主义政策、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相传,五刑制度在炎黄时期就已出现,“刑起于兵”是这一说法的反映。也有传说认为,我国古代的五刑制度是在夏朝正式形成的。《尚书》中的《大禹谟》和《皋陶谟》两篇都记载有关于五刑制度的内容。《汉书·刑法志》中也曾表明,大禹统治天下后,社会风气开始恶化,因此开始制定肉刑。
夏商周三代的五刑制度
据说商朝在夏朝五刑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变革。传说商朝的五刑有墨、劓、刖、宫、辟五种。出土的甲骨文中的记载印证了这一说法。《荀子·正名》所记载的“刑名从商”,也是一种有力的证明。
西周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制度,这个时期的五刑为:
墨刑 也叫做黥刑,《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墨,黥也。”这种刑罚是在犯人面部留刺青或者刻字。孔安国注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
劓刑 即割鼻之刑。《尚书·吕刑》孔安国注曰:“截鼻日劓。”
剕刑 也叫做刖刑、膑刑,即砍断犯人的脚。《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说文解字》记载:“刖,绝也。”
宫刑又称淫刑。《尚书·吕刑》孔安国解释道:“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次死之刑。”这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刑罚。
大辟 即死刑。《尚书·吕刑》郑玄注曰:“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除了以上所述的五刑之外,西周时期还出现了赎刑制度。《尚书·吕刑》就有关于五刑可赎及赎金的记录。
春秋战国的刑罚制度
春秋战国虽然沿用了西周时期以肉刑为主的五刑制度,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特殊的政治与社会现实,因而在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上,也反映出了多而杂乱无章的特点。从有关史籍记载来看,各诸侯国所适用的刑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不包括秦国)。
(1)死刑
春秋时期常用的死刑主要是:
①车裂。《左传》以及《战国策》等均有记载,即使用马车将犯人肢解处死的极刑。
②烹。《左传·哀公十六年》、《说苑》、《史记》古籍都有记载,是指将犯人投到沸水锅中煮死。
③夷族,又称夷宗等。《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战国策》古籍都有记载,是指一人犯罪一家人均被牵连处死。
(2)肉刑
春秋战国时期适用的肉刑主要有:黥(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劓(见《左传·昭公十三年》)、刖、膑(见《韩非子·和式》、《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等)、贯耳(见《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等。
①鞭笞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等古籍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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