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燃气安全用气手册
01燃气使用禁忌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如需改动燃气管道,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
2)禁止将装有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的房间或厨房改做卧室、休息室、卫生间;因为如果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损坏,漏气不易被觉察,有可能引发窒息、火灾、爆炸等风险。
3)禁止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各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4)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室内燃气管道严禁作为接地导体或电极。
5)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牵挂电线、绳索,悬挂物品。
6)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7)严禁购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热水器。
8)已通管道天然气的房间,不得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石油气、煤等。
9)严禁明火试漏。
02燃气使用要求
1)用气时,首先打开灶前阀门,然后开启燃气灶开关。在用气过程中人不要远离,如发生脱火、回火,应立即关闭燃气灶前阀门。汤、粥、面条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
2)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认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气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明火极易爆燃,使用燃气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种情况。若因电池缺电,导致点火棒无火花,应更换电池,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辅助点火。
3)如遇管道天然气供气突然中断,应将燃气具开关、室内燃气总阀同时关闭,直至正常供气后方可使用。为确保安全,请不要使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
4)用气中,如闻到室内有燃气的特殊气味时,要检查燃气具、连接管和阀门是否漏气,也可要求燃气公司上门安检。
5)燃气具的使用过程是一个燃烧过程,天然气燃烧时,需同步消耗大量新鲜空气(天然气1:10),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保证通风条件良好,厨房、浴室空气产生对流。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
6)每次燃气使用后,应将燃气具开关拨到关闭位置。
7)夜间临睡前或家中多日无人时(如外出探亲、旅游、出差等),还要将连接灶具、热水器的燃气表前阀或总阀关闭。
8)保护燃气设施,家长要教育小孩不要乱动阀门或玩火,正确使用燃气具,关气停火后要检查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火灭。
9)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的周围不要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等易燃物品,不要存放汽油等危险品。
10)承租人是居住出租房用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做好日常用气安全检查,发现用气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11)出租人提供的居住出租房应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燃气具等燃气设施由出租人提供的,也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对承租人使用燃气情况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用气安全隐患。
03燃气设施安全要求
1)应选购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有条件的用户应在厨房加装燃气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并按规范安装。
2)燃气灶具的判废,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
3)连接灶具的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如耐腐蚀、防鼠咬的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具的判废年限;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无老化、龟裂等情况,两端的接头处应用管箍紧固。
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
01燃气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1)切断气源。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有漏气时,应迅速关闭天然气管道灶前阀。熄灭一切火种。
2)打开门窗。轻开门窗,让空气流动,让漏出的燃气散发到室外。
3)疏散人员。迅速疏散漏气房间内的家人,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电话报警。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抢修抢险电话,出现人员受伤或窒息的,还应拨打120急救电话。
5)初步处置。按燃气公司的电话要求处置。漏气量不大时,可用湿毛巾把漏气处裹紧固定;漏气量较大时,等待燃气公司的抢修抢险人员前来处置。
应急处置过程中严禁触动任何电器开关或使用室内电话,因为启动和关闭任何电器(如电灯、风扇、抽油烟机、排气扇、空调、电闸、门铃、冰箱等)、与燃气热水器联动的水龙头、有线与无线电话,都可能产生微小电火花,导致爆燃。家中如有冰箱,燃气泄漏时是最危险的,当冰箱的压缩机自动启动时,同样也会引起爆燃。
02燃气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一旦发生燃气着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做到“先断气,后灭火”。
1)切断气源。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灶具开关、燃气表开关或者立管表前阀)。
l 如果发生灶具漏气着火,且火势不大的,只需把天然气管道灶前阀开关关闭,一般会自行熄火。
l 如果燃气阀门附近有火焰,可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尽量关闭燃气阀门。
当天然气管道灶前阀关闭失效时,可关闭天然气管道表前阀。
2)电话报警。在没有燃气泄漏的地方,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及燃气公司24小时抢修抢险电话求援。
3)疏散人员。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尽量灭火。在消防人员及专业人员未到达前,有条件的尽量灭火。
l 有条件的,可用灭火器喷射火焰根部灭火;没有条件的,可用湿棉被扑打火焰根部灭火。
处置无效或不敢处置的,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等待消防人员或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处置。
03燃气窒息应急处置措施
1)燃气泄漏后,如有人窒息,应立即打开门窗,让空气对流。
2)将窒息者转移到新鲜空气流通的地方,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
3)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迅速送往医院。
04一氧化碳中毒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具燃烧不充分时会产生一氧化碳,在密闭空间(如暗厨房、浴室)使用燃气具时,可能出现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发现有人一氧化碳中毒,应及时妥善处理:
1)应迅速将中毒者抬到新鲜空气流通的地方。
2)检查中毒者呼吸道是否畅通,发现鼻、口中有呕吐物、分泌物,应立即清除,使其自主呼吸。对呼吸浅表者或呼吸停止者,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3)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迅速送往医院。
三、装修注意事项
01家庭装修勿包管和表
用户在家庭装修时,切勿包燃气管、包燃气表,否则,封闭空间内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爆燃。同时由于装修,空间变小,给事故维修造成困难。
02勿将厨房装修成暗厨房
勿将厨房装修成暗厨房,如厨房没有设窗、或窗户没有直接对着室外、或窗户面积过小。
03燃气灶具与墙面净距
燃气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低于10cm。当墙面有易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难燃材料。
04燃气热水器安装
勿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浴室内,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厨房或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并确保废气完全排出室外。
05开通天然气需正规
不得擅自开通天然气。
06房型更改注意事项
在更改房型结构时,禁止将有燃气设施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浴室和卧室,有燃气设施的室内严禁形成密闭空间。
四、燃气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0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0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一)属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的;
(三)其他在人员聚集的室内公共场所长期使用燃气的。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当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功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HN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