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9大类2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17 19:01 浏览: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18大类食品109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糕点和食用农产品等9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指标问题、其他指标问题与微生物污染问题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焦作汇力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藤椒酸菜鱼粉,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温县亿念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重庆小面(热风干燥方便面)、1批次兰州拉面(热风干燥方便面),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垣市宜甘家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御膳杞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河南烩面-香辣羊肉味、河南烩面-香辣牛肉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物毒素问题

固始县亿家兴超市销售的花生米,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固始县亿家兴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台前县侯庙镇万德福量贩销售的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许昌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华扣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九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未仔巧拌香菇酱,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强店销售的、标称开封市沙家同意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家同意号羊蝎子火锅(酱香微辣),其中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开封市沙家同意号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郸城县星豫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香远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老面包(原味麦香),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销售的水晶蒜瓣,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三)获嘉县太山乡笑天精选百货超市销售的水晶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四)濮阳开发区王助镇叶广义餐饮店销售的油饼,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许昌市东城区福金便民店销售的、标称彭水县丁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彭爽口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新蔡县陈店镇葛琼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阜阳富春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平乡县随心园酱菜厂生产的水晶白玉蒜(盐水渍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孟津县万客隆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平乡县随心园酱菜厂生产的天津甜蒜(盐水渍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济源市振兴供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濮阳县红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葵花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濮阳县红星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樱泓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酒(山楂味配制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三)卫辉市南站丽华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梦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焦糖瓜子,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其他指标问题

(一)郑州航空港区马伟亮幸福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郑州航空港区吴记热干面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其他指标问题与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长葛市老高家餐饮店使用的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长葛市登朝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郑州市惠济区春富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航空港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4年4月16日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编辑:H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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