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业主权益!郑州拟出台物业管理新办法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24-05-14 19:15 浏览:

5月13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通知,就《郑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作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

(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完成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必要时可邀请辖区公安派出机构、综合执法等部门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列席会议,具体人数、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委员自行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对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并定期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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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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